药店、诊所注意!2019这些问题要严查…
导 语:医疗机构请注意,中医药管理局发文了!接下来,这些内容将被严查!
12月28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的工作动态,在通知中表示,将要整治打着中医旗号的养生保健服务乱象。
并联合相关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速处理,绝不允许任何机构、人员借中医药之名行违法违规之实。
这些内容将被排查,从严从速处理
根据会议通知,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针对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培训、保健服务及产品等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和梳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打击假借中医药旗号进行虚假宣传和售卖虚假产品的行为。
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速处理,绝不允许任何机构、人员借中医药之名行违法违规之实,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损害中医药形象。
这也就是说,这些中医药保健品、中医药保健项目,要被大力排查了,而通知中提及的“任何机构”自然是包含了我们基层的药店、诊所、村卫生室。
近年来,国家对中医药事业尤其是基层中医药事业的扶持是有目共睹的。
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中,明确:
85%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7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设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并且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的种类和数量,中医药内容不少于40%。
除此之外,还鼓励有《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证》的民间中医,可备案开中医诊所。在禁输令向基层全面铺开之后,国家更是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人员开展绿色诊疗技术,如针灸、火罐等。
然而在中医药事业在基层开展的如火如荼之际,一些打着中医药旗号所谓的“药品”却一再扰乱中医市场。
在基层药店、诊所内,甚至我们的卫生室里,一些来路不明的“祖传秘制”保健品、“神药”屡见不鲜,部分医疗机构还会联合商家,对这些“神药”做买赠促销活动。
但这次,国家中药局要动真格了!售卖、宣传这些“中医药品”,要被罚了!
涉嫌虚假宣传,药店诊所被罚百万元!
近几年,国家对中医药虚假宣传是三令五申明令禁止的!
在最新出台的《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祖传膏药贴死人”、“秘制药是假药”……近年来,因夸大保健品功效而涉嫌虚假宣传而被罚的药店诊所并不在少数。
今年4月,广东省高州一药店在经营场所门口玻璃外墙上张贴发布:
“特价,中老年人三大宝,卵磷脂+深海鱼油+钙加维生素D,预防心脑血管疾病好帮手……”“大酬宾,……牌口服液、每天3次、每次一支,有效预防感冒发烧、咳嗽、扁桃体炎、肺炎、增强免疫力、改善胃肠道功能”等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宣称保健食品有预防疾病等功能。
而药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内容所宣称的某品牌口服液等保健食品有预防感冒发烧等疾病功能的相关真实、合法证明材料。
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的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今年12月,浙江嘉兴海宁市区的一家药店,因涉嫌虚假宣传中医药松花粉片压片糖果等产品“包治百病”,被罚了120.56万元。
2016年9月,南昌一中医门诊部涉嫌售卖假药,导致患者死亡,被量刑。
……
由此可见,一旦被查到涉及虚假宣传,之后的处罚肯定免不了的,罚款、量刑、取消营业许可证都是有可能的。
应对排查,这三点要注意!
在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会议动态之后,已有省份的卫计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转发了该通知,这也意味着,中药保健品、中药保健服务的排查行动即将开始了!
作为基层的重点排查机构,药店、诊所、村卫生室一定要注意以下这三点:
一、药品还是保健品,要会区分
保健食品声称具有调节机体功能、预防某些特定疾病的发生或能够改善体质的作用,但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仅具有一定的辅助作用。因此,有些含中药的保健品只能使用国家批准的可用于保健品的中药饮片,不能含有毒性中药饮片。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药品批准文号:(1)国产药品 国药准字H(Z、S)+ 8位数字,其中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药,S代表生物制品。(2)进口药品分包装 国药准字J+ 8位数字。
标识区别:(1)保健食品必须有“小蓝帽”标识。(2)非处方药必须有OTC标识。无OTC标志的批准文号是国药准字的药品都属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二、这些宣传语,使用有风险
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根据历年来的案件总结,以及国家药监局相关要求,目前这些行为,均涉嫌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宣传,需注意:
1、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2、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3、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4、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和新闻报道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
5、未经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查或者核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6、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的;
7、其他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情形。
三、非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针刺等技术
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使用中医技术,但禁止使用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如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医灌洗肠等技术。
部分中医馆属于非医疗机构,这些诊疗保健手段是不允许的,在宣传中也不能提及。
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